|
口译委托书
甲方:
经甲、乙双方平等协商,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口译服务,现订立此合同:
第一条 委托口译服务的范围:
甲方委托乙方选派译员在 年 月 日 提供交替传译/同声传译服务。
第二条 服务方式:
1. 甲方在相关工作开始前,须向乙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及工作日程,便于乙方的译员更好地了解工作背景信息,能更好地完成口译任务。
2. 对于在口译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保密资料,乙方必须进行保密,如果乙方有意或无意泄露甲方的保密资料使甲方受到损失时,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。
3. 预付款:在双方签订翻译服务合同书后的三日内,甲方需支付60%的预付款,便于乙方安排适合的译员。甲方应当在翻译服务完成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口译服务的余款。
第三条 服务价格(同传译员的住宿和饮食费用,由会议主办方承担)
翻译费用合计: 元
预付费: 元
第三条 结算方式
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结算。
第四条 特别说明
- 同声传译每天工作量为6小时;如果当日工作时间为3小时以下(包括3小时)的,工作量计为半日,当日工作时间为3小时以上的,工作量计为一日;
- 同声翻译需要安装独立的翻译间和传播/接收系统,不鼓励进行耳语同传;
- 需要为翻译提供合理的饮食、休息时间和住宿酒店;
- 翻译的住宿应当安排在离翻译任务场地最近的高级酒店。
如果甲方活动时间延长,或增加未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内容,甲方应当在相关附加工作开始前至少15天通知乙方,并及时就新增服务需求的费用进行协商,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超出部分的服务。
第五条 其他:
1. 甲、乙双方在合作期间,双方若无违反合同行为,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。在合同有效期内,甲方不得将第一条中规定的口译业务委托给其他翻译公司,否则须以全额翻译费用的60%补偿乙方。在合同有效期内,乙方若无故拒绝为甲方提供第一条中规定的口译服务,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。
2. 合同未尽事宜,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、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。
3. 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|
甲方:
|
乙方:
|
|
签字盖章:
|
签字盖章:
|
|
|
|
|
日期: 年 月 日
|
日期: 年 月 日
|
(阅读次数:
)
|